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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酒政

      封建王朝时期

       西汉高后六年(前182年),汉筑僰道城,宜宾纳人汉朝管辖。西汉前期,实行禁止群饮制度,只准独饮和对饮。三人以上无故饮酒,罚金四两。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年)开始实行酒类专卖,史称“初榷酒酤”,升占律四钱。

       三国时期,宜宾部分地域属蜀国管辖,刘备在位年间,因天旱禁止酿酒,凡酿酒都要处以刑罚。

       两晋、南北朝、隋朝时期,中原王朝对宜宾的统治力量薄弱,对酒缺乏有效管理。

       唐朝时期,对酿酒户和卖酒户进行登记,并对其生产经营规模划分等级,给予这些人从事酒业的特权,未经特许的则无资格从事酒业。

       五代时期,中原王朝对宜宾的统治力量薄弱,对酒缺乏有效管理。

       北宋初年实行禁酒的政策,不许私人酿酒。私自制曲5斤即判处死刑。以后放宽到私自制曲15斤判极刑。随着经济的恢复和生产的发展,对酒的政策越来越放宽。北宋的酒政主要有三种形式:白酒的专卖、曲的专卖和税酒。即对不同的地方,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政策:三京地区实行酒曲专卖;州城内则实行酒的专卖;县以下的地方或实行纳税,或实行酒的专卖。宜宾的酒以专卖和纳税为主。《熙宁酒课》中记载宜宾年纳税在“五千贯以下”,设有三处酒务。当时的叙州府就有郡酿美酒,专供官府享用。有名酒荔枝绿、姚子雪曲、安乐、春泉、玉醴等。

       南宋时期,实行隔槽法: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所,置办酿酒器具,百姓自带粮食,前来酿酒,官府根据酿酒数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特殊的酒税。

       元朝时期,普遍实行禁酒令,但元朝统治者考虑宜宾夷汉杂居,故放宽酿酒政策,不实行中原地带的禁酒政策。宜宾酿酒业发达,可收税 20万钱。允许宜宾百姓酿酒,让宜宾百姓有利可图,安居乐业,不收酒税。

       明朝时期,取消了专卖政策,开始对酒的酿造与销售采取放任自流的税酒政策实行征税制,将酒税并入商税,相对轻微。宜宾酿酒业持续发展,地穴式发酵窖池出现。存世的利川永作坊、长发升作坊、德盛福作坊、元和兴作坊、永乐古窖、故宫御窖池等都是在明朝出现的。

       清朝初期,酒税较轻,酒业发展迅速,但酒业发展又导致粮食的大量消耗,所以又实行禁酒或限酒的政策。清朝后期,由于财政困难,酒税逐渐加重,并且进一步推广了酒户领照的特许制度,征收烟酒牌照税,奠定了现代酒税的基础。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十六年(1927年)六月,南京政府公布《烟酒公卖暂行条例》,实行官督商销。公卖费率以定价的20%征收。同年还发布了《各省烟酒公卖招商投标章程》,规定当众竞投,认额超过度额最高者为得标人,得标者需交纳全年包额的20%作为保证金。承包商每月交纳的税款,不得少于认额的十二分之一。

       中华民国十八年(1929年)八月,南京政府公布了《烟酒公行条例》同时订了《烟酒公卖稽查规则》及《烟酒公卖罚金规则》。修订的公卖法与旧制有较大的变化:将原先的省级烟酒公卖局改称为“烟酒事务局”,公卖栈改为相征所。废除了烟酒公卖支栈,规定烟酒制销商应向分局或稽征所申请登记,并按月将生产或销售烟酒的品种及数量列表呈报。价格由各省规定,公卖费率为酒价的20%,照最近一年的平均市价征收,每年修订一次。中华民国十八年,还制定了(烟酒公卖稽查规则》《烟酒分卖罚金规则》。

       中华民国十八年(1929年),因机制名称范围较窄,改称为洋酒类税,并公布了《洋酒类税暂行章程》。在国内销售的洋酒(包括华人仿制及外国人制造的或进口的洋酒),从价征收30%。洋酒类税直接征税于贩卖商人,起运地方例不征税。与《洋酒类税暂行章程》相辅的还有《洋酒类税稽查规则》《洋酒类税罚金规则》。

       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年),公布了《就厂征收洋酒类税章程》,实行就厂征收办法。就厂一次征足,通行全国,不再重征。征税手续由烟酒税处派员驻厂办理,税率为30%。厂商将各种洋酒出厂运销数量逐日据实通知驻厂员查明登记,由驻厂员于每月月终列表呈报查核。每月月终厂商将全月各种洋酒出厂总数及应纳税款数目结算清楚,开列清单,连同应缴税款于次月五日前呈送本部印花烟酒税处核收汇解。同年还公布了《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该章程适应于在华生产及销售的所有酒类,分整卖和零卖两大类。整卖的根据营业规模分为三等:甲等每年批发量在2000担以上者每季征收税银32元;乙等批发在1000~2000担,每季征收税银24元;丙等批发量在1000担以下者,每季征收16元。零售分为四等,每季纳银分别为8元、4元、2元和5角。该章程对洋酒类的营业牌照税也做了规定:中央政府征收的烟酒牌照税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余拨归各该省市作为地方收入。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公布《土酒定额税稽查章程》,国产土酒改办定额税。税率因酒的类别和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七月,各省烟酒牌照税完全划归地方,并由各省市征收,烟酒牌照税完全变为地方税收。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党政府以加强税收、充裕饷源为由,将各省土酒一律加征五成。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国民党中央政府接受地方税,通电废除牌照税,改征普通营业税。

      新中国时期

       1951年6月,宜宾专区根据西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西南区酒类专卖实施暂行办法》,成立宜宾专区酒类专卖局和宜宾专区酒类专卖公司,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局领导由同级税务局正副局长兼任,对全区酒类实行“产销合一”的专卖管理体制,对生产、运输、销售、价格实行统一管理。不准烤私酒,组织专门队伍到农村缉私。对允许生产的私人酒厂发给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订购,国家供应粮食,按计划生产,产品由专卖公司统一收购。取缔私营的酒类批发业务,由专卖公司经营酒的批发业务。酒类运输要有运输许可证。酒类销售要有承销许可证,经批准后才承销。酒类市场高度垄断。

       1957年,酒类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实行公私合营,政企合一。宜宾专区酒类专卖局并入宜宾专区服务局。酒类虽然仍实行专卖,但专卖机构的牌子被取消,人员被调走,专卖利润的解缴被停止,对酒类市场的专卖管理事实上并无具体的职能部门承担,酒类行政管理粗放笼统,原来的垄断局面出现较大松动,对私酿酒的缉查和市场管理逐步放松。

       1958 年,白酒产销权下放地方,实行地产地销。

       1959 年,机构合并,宜宾专区酒类专卖局合并到宜宾地区商业局,对酒类市场似管非管,市场出现混乱状态。

       1960-1963 年,市场上对白酒实行限量供应,根据货源情况随时调节限量,凭酒票平价买酒。1962 年,宜宾专区酒类专卖局恢复,但没有领导班子,其职能由宜宾专区糖酒公司行使。1963 年,成立宜宾专区副食品站,属商业局管辖的二级站。对酒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予以限定。

       1964年,地区副食品站分家,成立宜宾地区糖业烟酒公司,负责全区的糖、酒烟的专卖工作。公司只管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酒类生产经营由企业自己负责,除名酒外,取消计划调拨,零售环节失去控制,很多事情该管而未管。1968年,根据“文化大革命”的实际情况,成立中国糖业烟酒公司四川省宜宾分公司革命委员会,酒类专卖机构被当作执行“条条专政”的工具遭到冲击,专卖管理处于瘫痪状态,私酿私销又开始出现并有所发展,出现自办酒厂、自由经营、粗制滥造、偷税漏税的情况,市场陷入混乱。

       1978年8月,宜宾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工作的报告》,撤销宜宾地区糖业烟酒公司革委会,由宜宾地区糖酒公司(酒类专卖局)负责酒类专卖工作。中共宜宾地委和宜宾地区行署高度重视恢复专卖事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卖管理部门职能,坚持产销许可证发放制度,搞好信息交流、协助工商、计划、卫生防疫等部门搞好市场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1979 年,全省范围兴起“川酒热”,宜宾地区出现“工农兵学商”、全民集体一齐办酒厂的局面。全区酒厂林立,数量达到1000多个。专卖管理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宏观管理放松,产销经营失控,偷漏税款、假冒伪劣等现象多次出现。

       1981年2月,为促进宜宾名曲酒销售,成立宜宾地区名曲酒公司,与宜宾地区糖业烟酒公司、宜宾地区酒类专卖局合署办公。1983年,从宜宾地区糖业烟酒公司中分离出宜宾地区烟草专卖公司,余下部分成文四川省糖酒公司宜宾地区分公司。鉴于市场混乱情况,筹备制定专卖法规,但事情有始无终。

       1984年12月28日,四川省宜宾地区行政公署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酒类管理体制和酒类专业公司的通知》(宜署发〔1984〕234号),将宜宾地区名曲酒公司和宜宾地区糖业烟酒公司合并,成立“四川省宜宾地区酒类事业管理局”(全国唯一,正县级,属四川省商业厅领导)和“四川省宜宾地区糖酒公司”,并保留“四川省宜宾地区名曲酒公司”和“四川省宜宾地区五粮液公司”(负责销售计划调拨之外多生产的五粮液)的名义,实行一套机构、人员和四块牌子。地、县(市)酒类事业管理局糖酒公司,是以经营为主兼搞管理的经济实体,属局级企业单位,分别受行署和县市政府的领导。地、县(市)酒类事业管理局、糖酒公司归口管理酒类、糖制品的产供、销工作。对全区商办(管)酒厂、糖果厂的产、供、销、人、财、物全面领导管理(宜宾五粮液酒厂委托宜宾地区酒类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负责全区酒类生产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搞好计划管理,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原则下,衔接酒类品种调剂,安排好市场,并承担联合经营的组织工作。同时,受行署委托制定有关生产发展和经营政策的法规;承办省商业厅和省专卖局、省糖酒公司主管业务部门、行署和县、市政府交办的工作。当年,宜宾地区销售酒类产品9600吨,其中粮食白酒7290吨(包括平价曲酒1270吨,平价土酒1260吨,议价土酒4760吨)。

       到1987年,酿酒业已成为宜宾地区一大经济优势和重要行业之一,全区酒厂遍布,生产能力大大增强。当年宜宾地区收购名优曲酒 3720吨,调人470吨,调出 3300吨。面对酿酒原料的紧缺和销售市场的激烈竞争,四川省宜宾地区行政公署决定继续对酒类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实现全面的行业管理,把行业该管而未管的尽快管起来,实现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通过宏观指导,进一步搞活企业,搞活经济,增强竞争能力,发挥优势,保持全区酒类生产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6月2日下发了《关于全区酒类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切实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府发〔1986〕25号)中所明确的“各级酒类专卖事业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负责本地区酒类发展规划及质量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工作,加强酒类产销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酒类生产、批发、调拨、零售企业执行许可证制度”等规定,结合当时实际情况,暂行规定地、市、县酒管局受政府委托承担酒类行业管理任务,是全区酒类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酿酒企业在“三不变”(企业所有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财政解缴关系不变)的原则下,由酒管局实行行业管理;凡是国家对酒类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原则上由酒管局承办;酒管局应负责制定全行业的生产规模、能力布局、产品结构的发展规模,负责全区酿酒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平衡、综合上报,参与政府主管委、办的决审研究;负责全行业酒类生产、销售和酿酒用粮计划的编报工作;成立宜宾地区酿酒协会,并由协会牵头组织食品协会、酒管局、标准计量局、卫生防疫站等部门,负责全区酒类产品质量的评比和优质产品的推荐和复查;由宜宾地区酿酒科研所负责,定课题、攻难关,研制新产品,承担全区酿酒工艺、设备、技术的提高任务;酒管局负责行业酒类产销平衡,内外销统筹;以名优酒为龙头,以拳头产品为骨干,打破县市部门、所有制界限,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酒管局按照“生产、谁填报,酒管局归口汇总上报”的办法和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酒类产销统计表;酒管局负责编辑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信息交流。该暂行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要把酒类行业管理列人重要议事日程,经常讨论有关事宜,综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推动行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1988年,宜宾酒类产品销售势头良好。7月28日,五粮液等国家名酒价格上调市场并未出现大的波动,群众反映良好。由于货源有限,五粮液供不应求,上交给四川省糖酒公司的五粮液总量只有计划的18.34%,五粮液酒厂总产量和销售收人都有较快增长,曲酒产量达到5841.49吨,销售收人达到12367万元,利税4451.24万元。南溪的南福大曲,每瓶 2.60 元,过去属于滞销商品,一跃而成为畅销货源,酒厂积压一年多的老货100多吨,一销而空,群众反映喝低度白酒不如喝60度的南福大曲过瘾。

       1991 年,宜宾酒类生产能力已达 10 万吨以上,除完成计划外,尚有部分剩余。特别是五粮液酒厂生产规模迅速扩大,五粮液产量成倍增加,除国家调拨所需的450吨五粮液外,其余均由四川省宜宾地区五粮液公司自行销售,酒类市场价格由以前的单一价格过渡到计划内调拨的平价和计划外销售的议价并存的双轨价制时期。到1993年,全国白酒市场已经饱和,国家不再对白酒进行调拨,工厂自产自销,价格也完全由市场决定。

       宜宾酒业的迅速发展,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1994年,四川省宜宾地区行政公署成立打假办公室,由一名副市长专门领导。四川省宜宾地区酒类事业管理局与工商局、技监局、物局、防站等共同成立酒类管理办公室,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管理出台相关管理措施,规定凡不规范的品牌名称全部取消,凡有五字头的酒类品牌名称全部取消,根据当时市场检查情况,取消了非五粮液酒厂生产的“五谷液”等两个白酒品牌。各县、市相继成立酒管局,进一步加大对白酒市场的管理力度。四川省宜宾地区酒类事业管理局(1996年宜宾撤地设市后,称为宜宾市酒类事业管理局,下同)专设酒类专卖管理科,各区县对口设置。酒类专卖管理科常年有一支6~7人的队伍经常对市场进行检查治理整顿。由于监管力度大,措施得力,宜宾本地较少有假冒伪劣名酒,但外地仿冒制假者较多,酒类专卖管理科凡发现问题就立即进行治理整顿。从那以后,宜宾酒类市场出现快速平稳发展的良好势头,酒业开始成为宜宾的支柱产业。

       为保证酒类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促进宜宾酒类生产、流通稳定和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宜宾地区酒类事业管理局加大了对全区酒类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发证工作。到1988年底,宜宾地区酒厂数量减少到600 多个。在工商、卫生、防疫、技监等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活动。特别是1998年除夕之夜,山西朔州发生了严重的假酒命案。宜宾市酒类事业管理局迅即布置全市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大检查工作。当年全市各区县共出动460多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1200多家,查获违法企业 94家,违法人员 52 人,捣毁制假窝点1个,查获假冒五粮液25瓶,假冒茅台酒3瓶,假冒古蔺大曲1300多瓶,假五粮醇、君子酒的商标、瓶盖、包装物等共5200多套,较好地维护了全市酒类生产秩序。

       1985-1999年,由四川省宜宾地区酒类事业管理局牵头,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宜宾白酒企业统一参加每年春、秋两次的全国糖酒交易会成为宜宾酒类销售主渠道。宜宾酒类产品在市场上受到普遍欢迎,促进了宜宾酒类生产的进一步发展。部分规模较大的酒类企业进一步扩大了生产规模。

       为保证宜宾酒类生产的良性发展,根据宜宾市编制委员会《关于宜宾市酒类事业管理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宜市编委〔1999〕3号)文件精神,原宜宾市酒类事业管理局从1999年7月1日起不再与宜宾市糖酒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个机构的体制,更名为宜宾市酒类管理局,属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归口市财委,负责全市酒类行业管理工作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宜宾市酒类管理局采取多种措施开拓市场,促进销售。五粮液酒厂与铁路部门合作在“津京”“津沪”“津广”3路8列车上冠名“五粮液”号;组织全市酒类产销企业踊跃参加全国春、秋两季糖酒交易会和在泸州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四川名酒文化节,展示酒类产品,广交新、老客户;根据中央“扩大内需、启动消费”的方针,组织低价位的酒类产品下乡,促进农村市场的销售。为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管理力度,根据《四川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的规定,宜宾市一届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结合实际,于1999年2月26日颁发了《关于依法治理酒类市场保护名牌合法权益的决定》,宜宾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管理,依法保护名牌产品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凡不具备酒类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没有质量检测机构和制度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依法查处侵犯五粮液等名优酒知识产权的行为。宜宾市酒类管理局与宜宾市经委联合对全市的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合格的企业予以换证,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注销,全市共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571个,比上次(1996年627个)审核换证减少 56个。

       2000 年,宜宾市酒类管理局根据中央和市政府的布置,加大了对全市酒类市场的管理力度,努力净化酒类市场。建立了规范的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酒类经营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企业,加大了对各区县突击检查的力度,市酒管局和各区县酒管局共出动 250 人次,深入各区县、乡镇检查酒类市场,查处假冒伪劣酒,基本消灭全市打假盲点。全年共检查酒类经营企业2725个,查处无证经营企业19个,违法人员 115 人,违法案件 65 起,其中立案 25 起,结案 25 起;查获各类假冒伪劣酒5661千克,其中假冒国家名酒的285瓶,假冒国家优质酒的387瓶。

       2001年2月,《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饮料食品业发展的意见》下发,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将饮料食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要求在今后10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使四川饮料食品业有突破性进展。5月1日,国家试试新的酒税政策,对白酒执行从价、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川酒业赋税增加。

       2005年,《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令》《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四川省国家名白酒销售许可证》公布实施。

       2010年12月24日,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宜宾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2011年4月,宜宾市编制《白酒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功通过四川省专家组审查并报上级部门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批准发布。9月16日,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在宜宾市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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